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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判8年 再求交保二審駁回

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及貪瀆及性招待案一審判有期徒刑八年、褫奪公權五年。(記者蔡文居攝)

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及貪瀆及性招待案一審判有期徒刑八年、褫奪公權五年。(記者蔡文居攝)

2023/11/23 16:31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台南市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(收押中)被控向廠商收賄、接受上酒店與性招待,且以買豪宅名義涉超貸,一審判有期徒刑8年,他不服上訴二審並具狀聲請交保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3日下午駁回陳的交保聲請,可抗告。

陳凱凌從2022年底被裁押後迄今將近1年,上訴二審後,陳再次向二審具狀聲請交保。律師指一審認為陳有逃亡之虞,但陳的父母與子女都在台灣,不太可能逃亡,且陳妻已對他提出離婚訴訟,希望法官能讓陳交保或定期報到,讓他能回家處理家庭糾紛事務。

台南高分院說明駁回陳聲請的理由,合議庭認為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,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,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性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從2023年10月19日裁定羈押。

合議庭指,陳所犯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,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、褫奪公權5年,衡諸被告已受重刑的諭知,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的動機,可預期被告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升高,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。

合議庭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等情形,認為陳凱凌仍有羈押的必要性,尚無從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,所以陳的聲請交保並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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