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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「你情我願」會構成性侵害嗎?

性自主權- 16為界


1、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,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。


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。


*刑法第227 (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)


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2、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,為告訴乃論罪,且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 

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,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,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,未免過苛,故增訂第227之1條,俗稱「兩小無猜條款」,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 

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,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。

例如: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,依刑法第229之1條,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,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,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,且減輕或免除其刑。